生前财产跨多国 哪部法律管继承?

如今,更多外国人开始将日本作为事业和生活的中心,不少人甚至在日本买房定居、度过余生。当然,同时在母国持有财产的也不在少数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旦长辈身故,晚辈就需要面临跨国遗产继承的考验。为了尽可能防患于未然,我们有必要提前做好准备。但在此之前,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搞清楚:跨国遗产继承,是哪个国家的法律说了算呢?

这一“国际法的跨国选择”问题,在法理上会把每个国家的法律分成两个部分:涉外事务法律如何适用的冲突规范,和确定具体规则的准据法。冲突规范如同路标,作用是指定这个案件“适用某国家的法律”;准据法就是我们一般理解下的法律条文。

如果外国人持有日本不动产时过世,没有留下遗嘱,日本涉外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范,就规定法定继承以过世者国籍国法律为准。例如中国大陆公民就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,台湾公民则用《中华民国民法(第五编继承)》;如果过世者生前已加入日本国籍,则准用日本民法。

但如果这是一位中国籍人士,情况就有些复杂。中国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规定,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之法律,据此又返回来指向日本法来管这件继承。从日本法出发到中国法再回到日本法的情况,学术上叫做“反致”。为了不让各国法绕来绕去没个完,日本法律规定,当外国法“反致”回日本法的时候,就以日本法为准,不再变动。因此,中国籍人士在日本的不动产若是无遗嘱的法定继承,就一定要按照日本法办理。

而涉及到遗嘱的情况,就更为复杂。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成立生效的规定都很宽松,按照日本法律公证的遗嘱,在中国、台湾等地都被视为形式上有效。但遗嘱的内容是否经得起各国法律推敲(例如继承人数量、遗产份额等)、日本遗嘱能否同时兼顾国内遗产继承,要看个案具体分析。但总的来说,遗嘱内容如果可以同时符合两国法律的要求,在实际操作和过往案例中都有大量一份遗嘱继承两国遗产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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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最早刊发于《大纪元时报》日本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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